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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 情 簡 介:
周某于2020年8月7日通過網絡方式應聘某房產公司的職位。2020年8月11日,周某的微信收到房產公司的“錄用通知書”電子版。2020年8月19日,周某到房產公司辦理入職手續,入職時周某提供了體檢報告、學歷證書等材料,填寫了“應聘人員登記表”,并在房產公司打印的“錄用通知書”上簽字確認。
“錄用通知書”內容包括入職時間、工作崗位、合同期限、試用期、勞動報酬等信息。該“錄用通知書”加蓋房產公司公章,經房產公司人力資源中心領導及周某簽字確認。在實際用工中,雙方均按照“錄用通知書”的相關約定行使權利、承擔義務。
2021年5月8日,周某以個人原因提出辭職,房產公司向周某出具了勞動關系解除證明。雙方因是否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,周某提起仲裁申請,要求房產公司支付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。
仲 裁 結 果:仲裁委駁回了周某的仲裁請求。
案 件 分 析:
“錄用通知書”能否等同于勞動合同?仲裁委在處理時,對此問題有兩種觀點。
一種觀點認為,“錄用通知書”僅為勞動者應聘時,用人單位審核同意后作出的邀約,即使周某簽字確認,也不能認定為勞動合同。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,用人單位不能以雙方在“錄用通知書”上簽字就規避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,故對周某要求房產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的請求,應當予以支持。
另一種觀點認為,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雖未簽訂名稱為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,但雙方簽字蓋章的“錄用通知書”中,對勞動報酬、工作崗位、合同期限、試用期、入職時間等基本要素作出了具體規定,包含了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,明確了雙方的勞動關系和權利義務,可以反映出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,應視為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,故對周某的請求,不應予以支持。
仲裁委采用了第二種觀點。
法律對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二倍工資作出規定,目的在于提高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率,明晰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,而非讓勞動者從中謀取超出勞動報酬的額外利益。
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十七條規定,
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:用人單位的名稱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;勞動者的姓名、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;勞動合同期限;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;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;勞動報酬;社會保險;勞動保護、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;法律、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。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,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、培訓、保守商業秘密、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。
本案中,“錄用通知書”具備勞動合同的基本要素,符合勞動合同的本質特征,且房產公司和周某都對該“錄用通知書”簽字確認,該“錄用通知書”在形式上和內容上均具備了勞動合同的必要條件。從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、穩定和諧勞動關系等各方面考慮,應認定“錄用通知書”為勞動合同。
(作者:王時艷 山東省蘭陵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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